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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物:设计新结构使用新材料

发布时间:2017-01-19 11:32:07      点击次数:4203
  城乡建筑物是节能降耗的重要载体。《条例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  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,应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,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、材料、器具和产品;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,应当采用节能产品;宾馆、商厦、剧场、体育馆等公共场所,应采用效率高且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;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,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;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范,逐步淘汰单体锅炉,推广集中供热;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加强办公场所采暖、制冷、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。
  建筑物设计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、材料、器具和产品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给予警告,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  建筑物建造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、材料、器具和产品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2以上百分之4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、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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